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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百姓评说 

2006-11-08 Wed

长城之幸:保护进入最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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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之幸:保护进入最佳期

本报通讯员 董城 本报记者 陈宗立 发布时间: 2006-11-08 04:26 来源:光明日报

  2006年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正式签署第476号国务院令,公布《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世界上第一部专为保护长城而制定的国家性法规应运而生,该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下列活动: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保护长城终于告别了无法可依的日子!”看到我国第一次有了针对单项文化遗产地的国家法规,中国长城学会常务副会长董耀会异常兴奋:“以前在保护长城的过程中,我们经常遭遇尴尬。有一次,我们考察长城,发现当地农民私自拆挖长城城砖。当我们上前制止时,却被对方一句话噎了回来:谁说的不能拆?”

  甘肃省博物馆原馆长初世宾研究长城已有几十年了,是一位不折不扣的“老长城”。听到《条例》出台的消息,心情非常激动,他对记者说:“长城保护迫在眉睫,《条例》出台非常及时!”他认为,国家在对长城保护的认识上有了新的提高,应该说长城的保护目前是最佳时期。

  据了解,《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对政府作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同时对于长期以来困扰长城保护的资金问题也作了专项说明: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人士介绍说,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将有助于解决长城保护工作“无序性”问题。一些长城问题专家表示,解决长城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作为,《条例》的颁布对于统一社会认识、表明政府决心、调控保护行为、明确责任分工和促进长城发展有着深远意义。

  但是《条例》的颁布并不是长城保护的终点。

  初世宾建议说:虽然《条例》明确指出,长城包括其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在具体实践中,还应该将墙体周边一定范围内以及地下部分都列入到长城的范围之内。

  同时,对于长城的保护也一定要遵循科学原则,不可“锦上添花”,而应该“雪中送炭”。所谓长城,并非仅仅指八达岭、山海关、居庸关和嘉峪关等著名景点的几段墙体、几座关口。作为人类建筑史上占地面积最大、工程最为浩大、建造耗时最长的建筑奇迹,长城应包括所有千百年来蜿蜒在崇山峻岭中的长城遗址,它们应受到与八达岭等名长城一样的呵护;对已损毁的长城,一定要“修旧如旧”;还有就是应该特别注重对科研人员的培养。就甘肃而言,目前在职的对长城进行过系统研究的仅有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长杨惠福1人,刚入门的不足10人。后继乏人,将会直接影响到长城的研究和保护。

  董耀会则指出,长城绵延万里,仅靠现有的文物管理机构难以适应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必须调动社会力量。“一个县两三个文物干部,要去管理好辖区内200多公里的长城,根本做不到。”作为一个特殊文物,长城所面临的问题很多,不像其他文物能够收藏起来,所以长城保护并非易事。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条例》同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根据《条例》,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一项发动长城沿线的群众充当“长城卫士”保护长城的新措施正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逐渐推广,该市文物部门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长城保护员机制”,将境内250多公里的长城分74段划置,每段专门雇佣一名在长城脚下居住的农民担任保护员,每月对各自负责的长城段进行10次以上的巡视,并向文物主管部门书面上报情况。每名长城保护员每年可获得政府给予的500元现金补贴或其他物质奖励。

  还有人提出疑问:《文物保护法》是国家性大法,并未对一些破坏长城的行为起到根本的遏制作用,作为一部法规,《条例》能否真正起到作用?

  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表示,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在长城保护方面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公布长城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第二,在长城沿线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第三,建立长城档案。第四,确定长城的保护机构。此外,针对个别地方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责时的标准和尺度不尽相同,以及相互推诿扯皮情况,《条例》规定,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相关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一些争端。国家文物局也将发挥作用,促成联席会议的召开,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共同保护长城的新局面。

  “毋庸质疑,我们对于长城有着与生俱来的自豪感,而要将长城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传承给子孙后代,还需要人们的责任感。”中国长城学会名誉会长罗哲文说。

  董耀会给记者讲了一个真实的例子:一家工程公司承修一条公路,是市里重点工程。修到长城边发现必须横穿。当地文物部门赶来制止,声称如果毁坏长城按规定要处以8万元罚款。施工方老板毫不犹豫拿出10万元钱交给文物局,把长城拆了。这是因为,按照有关法规,遇长城确实需要穿越的必须开挖地道或架设高架桥,而这些开支动辄就是几百万,相比之下,罚款最便宜,最简单,然而,这是拿无价之宝作代价啊!

  保护长城,任重而道远!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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